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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质量检查要点
更新时间:2021-04-10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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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查依据
    1.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2.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3.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4.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221—95
    5.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 /T700—88
    6.国家标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94
    7.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 81—2002
    8.行业标准《高层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98
    9.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技术规程》JGJ 82—91
    10.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 CECS 102:2002
    11.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 24:90
    12.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主要检查内容
    1、现场施工单位资质审查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2、设计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检查详细查看图纸说明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设计对钢材和连接、涂装材料的要求,钢材连接要求,焊缝无损探伤要求,涂装要求及预拼装和吊装要求。
    3、质量控制资料检查

(1)钢材、焊接材料、高强螺栓连接、防腐涂料、防火涂料等的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焊条的烘焙记录(包括制作和安装);

(2)钢构件出厂合格证和设计要求作强度试验的构件试验报告;钢构件进场的全数检查记录;
(3)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厂家试验报告和安装前复验报告;

(4)高强螺栓连接预拉力或扭矩系数复验报告(包括制作和安装);

(5)一、二级焊缝探伤报告(包括制作和安装);

(6)首次采用的钢材和焊接材料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7)高强螺栓连接施工记录;

(8)焊缝检验记录(包括制作和安装);

(9)构件预拼装检查记录;

(10)涂装检验记录及吊装记录。
    4、现场实物检查
    (1)焊接
    A.焊缝外观质量及焊缝缺陷;B.焊钉焊接的外观质量;C.焊钉焊接后的弯曲检验。
    (2)高强螺栓连接及拼装缝隙检查A.连接摩擦面的平整度和清洁度;B.螺栓穿入方式和方向及外露长度;C.螺栓终拧质量及拼装缝隙。
    (3)钢结构构件的进场质量检查A.钢结构切割面或剪切面质量;B.钢构件外观质量(变形、涂层、表面缺陷);C.零部件顶紧组装面。
    (4)钢结构安装A.地脚螺栓位置、垫板规格与柱底接触情况;B.钢构件的中心线及标高基准点等标志;C.钢结构外观清洁度;D.安装顶紧面。
    (5)压型金属板A.压型板表面清洁度与平整度;B.涂层或镀层的缺陷;C.与主体连接锚固质量(连接件数量、间距等); D.纵横搭接质量。
    (6)钢网架A.焊接球、螺栓球及杆件的表面缺陷;B.网架结构完成后的挠度。
    (7)钢结构涂装A.钢材表面除锈质量和基层清洁度;B.涂层外观质量(包括防腐和防火涂料);C.涂层厚度(包括防腐和防火涂料)。
    三、检查要点
    1、钢结构的制作、安装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接任务。
    2、钢结构工程所采用的钢材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书,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以下规定:
    (1)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A.国外进口钢材。B.钢材混批。C.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 且设计有Z 向性能要求的厚板。D.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E.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F.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GB 50205—2001第4.2.2条。
    (2)高层结构钢材的强屈比不应小于1.2,伸长率应大于20%。——JGJ 99 98第2.0.3条。(3)采用焊接连接的节点,当板厚等于或大于40 mm,并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作用时,应进行板厚方向的材料性能试验,应符合《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 5313的规定。——JGJ 99—88第2.0.5条。(4)进口钢材应严格遵守先试验后使用的原则,除须具有质量证明和商检报告外,进场后,应进行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复验。(5)当钢材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的l/2。——GB 50205—2001第4.2.5条。   

3、钢结构所采用连接材料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并符合设计和以下要求:
    (1)焊接用的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GB50017—2003第3.3.8条。
    (2)焊条、焊剂和栓钉用焊接瓷环,使用前应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烘焙时间和温度进行烘焙,低氢型焊条经烘焙后应放入保温筒内,随用随取。GB50205—2002第5.3.1条。
    (3)不得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和受潮结块的焊剂,焊丝、焊钉在使用前应清除油污、铁锈。
    (4)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螺栓》GB 1228或《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GB 3632~3633的规定,网架结构高强螺栓应符合GB 1228规定的性能等级9.8S或10.9S。GB50017—2003第3.3.8条。
    (5)高强度螺栓(大六角和扭剪型)应按出厂批号分别复验扭矩系数和预拉力,并计算其初、终拧值。—GB50017—2003第3.3.8条。
    4、检查钢构件的制作质量:
    (1)气割前应将钢材切割区域表面的铁锈、污物等清除干净,气割后应清除熔渣和飞溅物。
    (2)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或损坏,划痕深度不得大于0.5 mm。
    (3)钢材切割面或剪切面应无裂纹、夹渣、分层和大于1 mm的缺棱。
    (4)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应对构件磨擦面进行加工处理,经处理的磨擦面应采取防油污和损伤的保护措施。制作厂应在钢结构制作时同时进行抗滑移系数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并制作材质和处理方法相同的复验抗滑移系数用的试件.并与构件同时移交。——JGJ 99—98第10.8.1、l0.8.3、10.8.4、l0.8.5条。
    5、钢结构焊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1)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烧穿、弧坑等缺陷。一、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且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末焊满等缺陷。GB50205—2001第5.2.6条。
    (2)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GB 50205—2001第5.2.3条。
    (3)焊工经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焊接工作,合格证应注明施焊条件、有效期限。焊工停焊时问超过6个月,应重新考核。——GB 50205—2001第5.2.2条。
    (4)对接接头、T形接头、角接接头、十字接头等对接焊缝及对接和角接组合焊缝,应在焊缝的两端设置引弧和引出板,其材质和坡口形式应与焊件相同。——GB 50205—2001第5.2.5条。
    (5)焊成凹形的角焊缝,焊缝金属与母材问应平缓过渡;加工成凹形的角焊缝,不得在其表面留下切痕。——GB 50205—2001第5.2.10条。
    (6)焊接完毕,焊工应清理焊缝表面的熔渣及两侧的飞溅物。——GB 50205—2001第5.2.11条。
    (7)全熔透的一、二级焊缝应在焊缝外观检查合格后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一级焊缝为各焊缝长度的100%,二级焊缝为每条焊缝长度的20%,且不小于200 mm。高层钢结构全熔透焊缝检查数应由设计文件确定,设计无要求时,受拉焊缝应100%检查,受压焊缝可抽查50%。网架结构杆件连接焊缝每种杆件抽查50%,且不少于5件。无损检验不合格的焊缝应进行返修,其中低合金结构钢焊缝,同一处返修次数不得超过2次,返修后必须再进行无损检验。—GBJ 50205—2001第5.2.4条,JGJ 81—91第6.3.1条,JGJ 99—98第10.6.19、1 0.6.20条。
    (8)栓钉焊在目测外观合格后,应进行弯曲试验检查,弯曲角度为15°。在焊接面上不得有任何缺陷,检验数量不应少于1%。不合格再取2个试验,仍有1个不合格,则全部试验。 ——GB 50205— 2001第5.3.2条,JGJ 8l一9l第10.6.17条。
    6、钢结构高强螺栓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装高强度螺栓时,螺栓应自由穿人孔内,不得敲打,并不得气割扩孔,不得用高强螺栓作临时安装螺栓。——GB50205—2001第6.3.7条
    (2)在工字钢、槽钢的翼缘上安装高强度螺栓时,应采用与其斜面的斜度相同的斜垫圈。——JGJ 99—98第11.9.7条
    (3)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1h 后48h 内应进行终拧扭矩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本GB 50205—2001附录B 的规定, GB 50205—2001第6.3.2条
    (4)由制造厂处理的钢构件磨擦面,安装前应复验所附试件的抗滑移系数合格后方可安装。
    (5)焊接和高强度螺栓并用的连接,当设计无特殊要求时,应按先栓后焊的顺序施工。
    (6)永久性的普通螺栓一端不得垫2个及以上的垫圈,并不得采用大螺母代替垫圈。螺栓拧紧后,外露螺纹不应小于2个螺距。
    7、钢结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的地脚螺栓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或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应有保护螺纹的措施。——JGJ 99—98第11.2.3条
    (2)钢柱脚用钢垫板作支承时,垫板应设置在靠近地脚螺栓(锚栓)的柱脚底板加劲板或柱肢下,设l~2组垫板,每组垫板不得多于5块,垫板与基础面和柱底面的接触应平整、紧密。钢结构安装在形成空间刚度后,应及时对柱底板和基础顶面的空隙采用细石混凝土二次浇灌。
    (3)高层钢结构底层柱的地脚螺栓螺母止退可采取双螺母,或用电焊将螺母焊牢。——JGJ 99~98第11.2.4条   

    (4)钢结构主要构件安装就位后,应立即进行校正、固定。当天安装的钢构件应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
    (5)安装时,必须控制楼面的施工荷载,严禁超过梁与楼板的承载能力。
    (6)楼面压型钢板安装前,应在钢梁上放出压型钢板的定位线相邻压型钢板端部的波形槽口应对正。
    (7)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吊车梁的受拉翼缘或吊车桁架受拉弦杆上不得焊接悬挂物和卡具等。
    8、钢结构制作的涂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图中注明不涂装的部位不得涂装,安装焊缝处应留出30~50 mm暂不涂装。涂装应均匀,无明显起皱、流挂、附着应良好。
    (2)涂料、途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模总厚度: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每遍涂层干漆模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μm。
    (3)构件表面有结露时不得涂装,涂装后4 h内不得淋雨。
    (4)防火涂料涂装中每使用100t薄型防火涂料应抽检一次粘结强度;每使用500 t厚型防火涂料应抽检一次粘结强度和抗压强度。
    (5)当钢结构屋盖采用自动喷淋装置时,可不作防火涂料保护。——JGJ 99—98第12.3.7条
    (6)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9、钢网架结构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无檩体系屋盖的钢筋混凝土屋面板必须保证与网架三点焊牢,当板长大于2.8 m时,搁置长度不应小于80 mm,板长小于2.8 m,搁置长度不应小于60 mm。
    (2)钢网架材料(包括杆件锥头、封板、套筒及钢球毛坯)应按规定抽取样本进行理化性能试验。
    (3)连接焊缝与钢管必须等强度,杆件强度及连接焊缝应按300根同规格杆件为一批抽取3根样本进行拉力试验。
    (4)每项工程中应取最大螺纹螺栓球进行螺纹孔抗拉强度试验,每600只同规格的螺栓球为一批抽取3只为一组随机抽检几件。
    (5)对建筑结构的安全等为一级,跨度40 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网架结构,应在现场对焊接球节点进行单向受拉受压承载力复验,对螺栓球节点进行成品球最大螺孔螺纹抗拉复验。
    (6)对大跨度球面网架支座上环箍处连接焊缝须作l00%无损探伤检验,其余连接焊缝抽样数不少于焊口总数的50%,质量标准为二级焊缝。
    10、门式钢架轻型房屋结构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檩条每端螺栓数应为两个,隅撑每端螺栓数可为一个。CECS 102:2002
    (2)构件悬吊应选择好吊点,构件捆绑和悬吊部位,应采取防止构件局部变形和损坏的措施。——CECS 102:2002。
    (3)不得利用已安装就位的构件起吊其他重物,不得在主要受力部位焊其他物件。——CECS 102:2002。       

    (4)压型钢板的纵向搭接长度应能防止漏水和腐蚀,可采用200~250 mm。屋面板搭接处均应没置胶条,檐口处尚应设置堵头。——CECS 102:2002。
    (5)隔热材料两端应固定,并将固定点之问的毡材拉紧。防潮层应置于建筑物内侧,其面上不得有孔,防潮层的接头应采用粘接——CECS 102:2002。
    11、高层钢结构的组合楼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组合板用压型钢板应采用镀锌钢板,净厚度不应小于0.75 mm。波槽平均宽度不应小于50 mm,设置栓钉时,压型钢板总高度不应大于80 mm。——JGJ 99—98第7.4.4、7.4.5条。
    (2)压型钢板在钢梁上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 mm,端部应设置栓钉锚固件。——JGJ 99—98第7.4.7、7.4.8条。
    (3)组合板总厚度不应小于90 mm,压型板顶面以上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50 mm。——JGJ 99—98第7.4.6条。
    12、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GB 50205—2001第10.3.4条。
    13、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GB 50205—2001第11.3.5条。
    四.焊接工艺评定
    1.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前,首先应由制造厂编制书面审查文件,提交业主或有关部门审查。书面审查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工厂的名称和所在地;
    (2)焊接施工管理的组织及其负责人名单;
    (3)焊工的名单、合格证书及其焊接经历;
    (4)曾做过焊接工艺评定试验所采用标准的名称和代号;
    (5)焊接施工和质量检验的工厂标准;
    (6)焊接设备的概况;
    (7)焊接检验的设备概况;
    (8)有关焊接方法的焊接工程实例和经认可的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实例。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应在业主或监理(由业主指定)的监督下进行。从事焊接工艺评定试验的焊工符合本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
    2、焊接工艺评定试验的内容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前,制造厂应根据设计指定的试验标准,制定试验计划书。试验计划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试验的种类
确定的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
    (2)试验细则焊接设备的名称、型号;母材的牌号、板厚;焊接材料的牌号和规格,例如焊条、焊丝、焊剂以及保护气体的种类和流量。
    (3)试验条件试样的尺寸、形状、坡口形式,衬垫材料的形状和尺寸,引弧板的形状和尺寸,母材和焊接材料的预热温度。
    (4)试样的截取方法根据标准规定的要求。
    (5)焊接的场地及其环境条件。焊接工艺评定试验的场地和环境条件,应尽可能接近焊接施工的实际情况。
    3、焊接工艺评定试验项目焊接工艺评定的试验项目根据不同焊接方法和不同工程需要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应包括下列的内容:
    (1)外观检查试验;
    (2)抗拉试验;
    (3)弯曲试验;
    (4)冲击试验;
    (5)宏观和硬度试验;
    (6)焊缝内部的检查试验(包括超声波被探伤和’ 射线检查)。上列各项试验评定项目的标准,应按照设计部门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来评定焊缝的合格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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