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工验收相关规定
1)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2)组织: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3)评分: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4)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大于或等于75分为合格。
5)不合格、缺陷: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