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科技是从事工程检测监测、城市安全监测预警与评价、数字智能化研发为一体的复合型高新技术集团企业。电话:15631143118
新闻资讯
《东莞市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1-04-10 17:51
  |  
阅读量:
字号:
A+ A- A
一、 修订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道路交通快速发展,政府和市民群众对城市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同时根据《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东莞市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3年实施至今快5年了,部分条文已与现时我市城市桥梁管理现状不相符,难以适应我市当前城市管理的发展要求,因此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已迫在眉睫。

二、 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99-2017)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四章,包括总则、养护维修、检测评估、法律责任及附则。

四、修订亮点

(一)明确了城市桥梁交付使用条件

由于近年来实行“建管分离”制度,城市桥梁建设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管养单位进行运营期维护。移交前建设单位应确保城市桥梁满足设计要求,目前一般可通过荷载试验来判断桥梁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因此,为明确城市桥梁竣工后交付使用条件,《办法》第七条修改为“城市桥梁新建、扩建或加固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对桥梁进行荷载试验,并向接管单位提交成桥的荷载试验报告”。

(二)增加关于城市桥梁的禁止行为

       根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149-2010)、《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增加《办法》第十五条 “(五)利用立交桥、高架道路桥梁,或利用人行天桥护栏、桥梁防撞墙与隔音窗(隔音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六)在城市桥梁下部空间住人”。

结合城市桥梁日常管理的实际情况,《办法》第十六条补充为“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钻孔、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河道疏浚、打井、挖沙、采石、取土、堆土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施工前应当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备案,并与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三)更新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有关内容

为明确城市桥梁检测评估责任,《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其直管的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其他的城市桥梁由相关养护维修责任人负责检测评估”。
根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17),《办法》第二十二条建立检测评估制度修改为“常规定期检测应每年一次,可根据城市桥梁实际运行状况和结构类型、周边环境等适当增加检测次数。结构定期检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间隔宜为3-5年,关键部位可设仪器监控测试;Ⅱ-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宜间隔为6-10年。”

(四) 增加细化城市桥梁装饰绿化和架设管线的内容

一是根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99-2017)第3.0.11条,《办法》增加第二十条“城市桥梁装饰、灯光装饰和绿化应统一安排、整体规划,不得影响桥梁检修保养、桥梁航标工作效能和影响桥梁耐久性;不得危及桥梁、车辆、行人和船舶通航的安全”。

二是为加强城市桥梁架设管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增加“管线单位应当对架设的管线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城市桥梁、隧道改建、扩建时,管线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迁移管线及其附属物。”
上一篇:
攀枝花市公路管理处开展桥梁安全检查
下一篇:
安全便利通畅有序 港珠澳大桥开通“满月”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