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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更新时间:2021-04-10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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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基本规定
3.0.1 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3.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钢结构工程见证取样送样应由检测机构检测。
3.0.3  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按本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0.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部分)工程分别进行验收。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其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划分,并经监理(或建设单位)确认。
3.0.5 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检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
2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且最大值(或最小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0.6 分项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
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0.7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时,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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