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的材质检验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应经进场检验合格后使用。
(2)钢材订货合同应对材料牌号、规格尺寸、性能指标、检验要求、尺寸偏差等有明确的约定。定尺钢材应留有复验取样的余量;钢材的交货状态,按设计文件对钢材的性能要求与供货厂家商定。
(3)钢材的进场验收,应符合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的有关规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
进口钢材复验的取样、制样及试验方法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执行。海关商检结果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可作为有效的材料复验结果。